《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将是劳动关系协调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为进一步配合政府大力推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有效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考试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级别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三级(高级技工)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员
四级(中级)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地点:具体另行通知
四、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全国通用。其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职称评定、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六、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七、报名方法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二份
3.二寸蓝底照片5张 4.国家职业技能申请表一份
5.单位工作证明一份
请报考人员于报名截止结束前10天将上述资料上报至我中心。